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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
《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一、当事人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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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既反对本诉原告,也反对本诉被告,实际上是将本诉原、被告均作为被告,而使自己居于原告的地位,因而他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承担原告的诉讼义务。 但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案件中,实际上存在两个诉讼,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本诉,二是第三人同原、被告之间的参加之诉,法院将本诉和参加之诉合并审理时,必然出现管辖权的合并,因而第三人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他总是依附于一方当事人,并通过支持他所依附的一方当事人的主张,反对另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而他在诉讼中是具有独立诉讼地位的一种诉讼参加人,他只享有当事人的某些权利,如委托代理人、收集和提供证据、查阅本案有关材料、进行辩论等,而不享有放弃和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等诉讼权利。与此相适应,他也要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如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按时出庭、如实陈述等。但是,如果第一审法院判决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他则享有上诉权,并在第二审程序中享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为保证辩护人能充分执行辩护职能,履行辩护职责,法律赋予辩护人一系列诉讼权利。主要包括:独立辩护权、阅卷权、会见通信权、调查取证权、司法文书获取权、获得通知权、质询权、辩论权、控告权、拒绝权及其他权利。辩护人在享有上诉诉讼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下列诉讼义务:恪守职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义务;保密义务;正当执业的义务;遵守法庭规则的义务;律师的法律援助等义务。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查获犯罪、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2.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3.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5.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6.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 7.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的,有权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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