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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股东是证券化基础资产的原所有者,通常是金融机构或大型工商企业,是按照有关规定和协议将其合法拥有的基础资产转让给资产支持专项计划获取资金的主...
汇票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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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为合法机构,不存在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注销营业执照或涉及重大仲裁、诉讼;基础资产未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可查阅租赁合同、保证合同、原始权益人承诺等文件。
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汇票的当事人分为基本当事人、和非基本当事人。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非基本当事人有: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被保证人,持票人等等。汇票权利人只能有一个人,原始汇票权利人是收款人,汇票转让后的权利人是最后一个被背书人,也就是最后的持票人。汇票包括汇票上记载的付款人(不包括受托付款人)、承兑人、所有的背书人和保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0条规定: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三十四条票据的背书人应当在票据背面的背书栏依次背书。背书栏不敷背书的,可以使用统一格式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规定的粘接处。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第三十五条、和的债务可以依法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必须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在票据上记载保证事项。保证人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正面;保证人为背书人保证的,应将保证事项记载在票据的背面或粘单上;第三十六条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承兑人请求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在作出说明后,仍可以向出票人请求付款。支票的持票人超过规定的期限提示付款的,丧失对出票人以外的前手的追索权。第三十七条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其提示付款日期以持票人向开户银行提交票据日为准。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应于见票当日足额付款。本条所称“代理付款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代理其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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