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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要求》并未对上述模糊的概念进行界定,类资产证券化的债权转让而是直接列明了几种涉嫌违规的行为: (1)将散标或债权转让标的打包发售; (...
债权资产是指在法律性质上,具有资产属性的各种债权是各种经济法律主体在货币财产和其他财产的融通过程中形成的,享有增值性收益债权的财产。债权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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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证券化是以特定资产组合或特定现金流为支持,发行可交易证券的一种融资形式。资产证券化仅指狭义的资产证券化。自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在此基础上,现在又衍生出如风险证券化产品。
权利质押是质押的一种重要形式,它以担保债权的履行而设立。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转让的财产权利而作的债权担保是权利质押的基本属性。因此,可以出质的权利必须是:私法上的权利、可让与的财产权、以及有权利凭证或有特定机构管理的财产权。符合出资权利一般特性要求的权利原则上可以出资,但如果权利本身不具有商业上的稳定性,又不能控制的,则不宜作为质押的标的。 在资产证券化中,用于债权担保的权利质押除了具有上述权利质押的一般要求以外,还必须符合资产证券化的本质特性。其一,这种权利质押是以可预见的现金流为支承的。可预见的现金流是进行资产证券化的前提,也是证券化产品的投资者投资的依据。最早的资产证券化的资产便是住宅房屋抵押贷款,以后又出现了信用卡应收账、汽车贷款应收账、版权专利费收入等。其二,这种用于质押的债权应该具有同质性,以便组建资产池。同质性是指,某些资产应具备标准化的法律文本,以便发起人将不同的债权集合成资产池。例如,银行取得的住房抵押贷款债权,其权利凭证是贷款银行和借款人之间权利义务的住房抵押贷款合同。这类合同都是标准化的文本,发起人可以将不同银行享有的住宅抵押贷款债权集合成资产池,进行证券化。
广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某一资产或资产组合采取证券资产这一价值形态的资产运营方式,它包括以下四类:实体资产证券化:即实体资产向证券资产的转换,是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为基础发行证券并上市的过程。信贷资产证券化:是指把欠流动性但有未来现金流的信贷资产(如银行的贷款、企业的应收帐款等)经过重组形成资产池,并以此为基础发行证券。证券资产证券化:即证券资产的再证券化过程,就是将证券或证券组合作为基础资产,再以其产生的现金流或与现金流相关的变量为基础发行证券。现金资产证券化:是指现金的持有者通过投资将现金转化成证券的过程。狭义的资产证券化是指信贷资产证券化。按照被证券化资产种类的不同,信贷资产证券化可分为住房抵押贷款支持的证券化和资产支持的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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