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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 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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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纠纷的处理,应遵循两个原则,一是“尊重合意”原则,一是“实事求是”原则。 在工程造价结算中,应当基于以上两个原则,解决不同的结算争议。结合司法解释和相关审判实践,一般的处理规则如下: 1、双方已结算认定造价后一方反悔的,不予支持。 2、双方如约定以第三方的审价结果为准的,一方对第三方审定的价格有异议的,不应当支持,除非证明第三方在审价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双方如委托第三方审价但未就审价结果的效力作出约定的,可由双方对审价结果进行质证确定。 3、双方约定了结算标准和依据的,法院应当按照该标准和依据组织双方结算或委托造价鉴定。 4、双方未对结算问题作出约定的,事后又未达成关于结算的补充协议的,可由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 5、对于发包方故意拖延,不在约定的期限内结算的,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以承包方的送审价为准,并且,欠款自法定的时间开始计算利息。
工程价款结算应该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该依照相关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当事人对合同造价有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发生合同纠纷时,可通过下列办法解决:(一)双方协商确定;(二)按合同条款约定的办法提请调解;(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1、工程索赔纠纷可以通过协商、和解、仲裁、诉讼解决,当事人可以率先私下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按照工程合同的约定交由指定机构进行仲裁,仲裁仍未解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法律依据;《仲裁法》 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3、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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