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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关于试用期签订的保密协议的内容,请参考。公司是可以跟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的,对试用期的员工也是有约束力的,但是协议的签订内容是不得违反法...
在试用期签订的培训协议无效。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5]264号)规定:“用人单位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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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经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所签订的合法合同协议都应当认定有效,在处理上需分类讨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司法解释》第4条对此做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分析如下: 1、如果认购书中明确约定,购房人应当在某个具体时间之内前来与开发商协商签订合同的,购房人则负有在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约定的时间内与开发商协商的义务。如果购房人不履行该义务,显属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如果预购人在约定时间内已经前来与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合意的,对认购人而言并不一定构成违约。因为,认购书之条款一般较为简单,并未涵盖购房人所关心的全部事项;假如双方存在分歧、无法达成合意的内容恰恰是该事项,则对认购人而言也并不意味着违约。其理由很简单,合同的签订必须完全建立在双方自愿协商的基础上,未能协商一致而签订本约合同的情形,对于认购书双方当事人而言均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这是一种双方双向选择的表现。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我理解你介绍的情况应是与单位已订了此保密协议。那么该协议中的竞业条款是不是有效呢?对此我的看法是,试用期双方建立的并不是正式的劳动关系,依法在该期限员工和单位均可随时解除解除这种关系。因此,如发生在极短期限的试用关系解除后,就限制员工的择业范围对员工是不公平的。所以竞业义务只应存在于双方建立的正式的劳动关系解除后,而不应是试用关系解除后,本案所涉协议中的竞业条款有违法的公平性原则,因此应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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