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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诉讼中各方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应该如何规定?

2024-12-17
代位权诉讼涉及债权、债务和次债务人之间的关系。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诉讼请求的是债务人的债权,被告是次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确认成立后,债权人应该是受偿的主体,可以直接接受次债务人的履行,并且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应由债务人负担,可以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次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比如诉讼时效抗辩、不可抗力抗辩和同时履行抗辩等,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有些不属于债务人的抗辩事由,次债务人也可以提出抗辩,如专属债务抗辩和债务数额抗辩。但专属于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如程序上协议管辖抗辩,是不能向债权人主张的。 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事由,但有些抗辩事由是不能向债权人主张的。如果次债务人的债务在向债权人履行后还有余额,则债务人仍可以就余额部分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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