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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2022-04-28
辽宁省高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登载省高法2009年第20期审判业务手册 4.关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使用权纠纷的审判原则 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转让、交换、出租、侵权及居住使用等问题发生的纠纷,属民事争议,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公有房屋所有权单位与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人、本单位职工或职工家属之间因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的分配、回收、发证、房改等问题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不应按民事案件审理。 审理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纠纷案件,应当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基本生活条件的角度,依法保护公有房屋承租使用权人、共同居住人的居住使用权。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的民法原则,维护交易、流转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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