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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

2022-03-14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制定本法。第二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确认土地承包关系发生的纠纷;(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三)因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的纠纷;(四)因收回、调整承包土地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坚持公开、公正、高效、便捷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尊重社会公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工作的指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分工,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开展工作。第五条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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