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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所辖区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村民委员...
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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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已有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一)第一胎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再生育的;(二)患不孕(育)症,符合《民法典》规定收养一个子女后病愈怀孕的;(三)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四)夫妻双方均为在全国一千万人口以下少数民族的;(五)夫妻双方均为归国华侨的;(六)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正常劳动能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
符合本条例规定可以再,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一)弃婴、溺婴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二)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三)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四)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育龄夫妻接受绝育手术后,因子女死亡、伤残等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符合本条例规定的,经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施行输卵管、输精管复通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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