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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我国宪法第三...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 1、诚实守信。 2、听取消费者的建议。 3、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 4、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 5、向消费者出具书面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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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是经营者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行为:经营者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经营者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经营者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其他行为。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经营者对消费者的义务: 1、诚实守信。 2、听取消费者的建议。 3、保证商品和服务的安全。 4、提供真实的服务信息。 5、向消费者出具书面凭据。 6、保证质量。 7、履行“三包”服务政策。 8、不以任何方式损害消费者的权益。 9、给消费者绝对的尊重。
对于经营者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十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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