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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实践中侵犯消费者权益多数是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但如果侵犯消费者权益情节严重的,有可能构成犯罪。《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不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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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如果在物业管理过程中产生纠纷,业主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业主、业委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物业管理条例,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取决于具体的纠纷情况,视该纠纷与这两个法律的联系亲疏而定然而,业主、业委会并不是法律工作者,对法律的规定和适用未必那么清楚,因此,在实务中应该赋予业主、业委会的自由选择权,而法院在立案时可以建议业主、业委会更改不适合的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凡是符合该条例第五十九条至六十九条的,均适用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业委会在发生的纠纷符合其中的规定的,法院应该适用物业管理条例进行审理和裁决对于上文提到的纠纷之外的问题,则应该由业主、业委会自行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条文进行诉讼,业主和业委会既可以选择以物业管理条例为依据维护自身权利,也可以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法律依据法院在具体审理中应该树立平衡利益的观点,对于物业管理公司处于明显强势的,应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也是消法之所以制定的宗旨之一,而对于其他情况,则由具体案情来确定何部法律作为审判的依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以下九种权利: 1.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身财产不得受侵害; 2.知情权。即消费者享有知悉所购买商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自主选择的权利,不受他人胁迫; 4.公平交易权。即消费者在质量、价格、计量交易条件等方面享有与所有消费者、经营者同等的权利; 5.求偿权。即消费者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获得赔偿的权利; 6.结社权。即消费者有成立维护自身权利的组织,也就是当前的消费者协会; 7.受教育权。即消费者有获得消费者权益方面知识的权利; 8.受尊重权。即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人格尊严、民族习惯等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权。即消费者有对商品、服务、经营者、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消费者维权方面进行监督的权利。
1、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不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不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2、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不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不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经营者不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产品和商品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4、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不做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5、不明码标价; 6、经营者不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7、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8、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 9、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10、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的; 11、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12、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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