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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在深圳,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协商和解和行政申诉等途径解决。下面法律为您介绍深圳消费维权途径。 一、协商和解...
在发生纠纷后,建议双方先进行协商处理。如果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以通过起诉来寻求法律维权。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方式包括书面起诉和口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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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调解:主管机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 医调委做为第三方人民调解组织。协调医患双方的纠纷,最后确定方案,如果双方同意调解,则顺利解决,否则用其它方式解决。调解有一定的作用,但实务中调解作用还有待增强。 2、行政投诉:到医疗机构所在区、市的卫生局投诉医疗结构的违法或违规医疗行为,要求卫生局尽快解决纠纷。如果卫生局不积极解决此纠纷,还可以到省一级卫生厅投诉,并要求解决此次纠纷
关于法院管辖权异议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但是,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涉外劳动争议管辖权归属问题
近期,包工头拖欠农民工工资玩失踪,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包工头有责任承担拖欠工资的赔偿责任。 此外,施工总承包公司与农民工之间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但是包工头以营利为目的招聘农民工从事某项工作,属于侵权行为,对拖欠农民工资存在过错,因此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施工总承包公司将劳务承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包工头,其分包合同无效,因此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应当与施工总承包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综上所述,包工头应当承担所欠民工工资等损失,工程总承包企业也应当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的劳动关系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而不是合作关系。同时,自跟包工头后,农民工应当根据包工头的工作要求完成工程并接受日常管理及人员调配。如果农民工未能按时获得工资,包工头应当及时支付,否则将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工资、追索拖欠工资的误工费、交通费等损失。另外,包工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质,属于非法用工,因此造成农民工工资不能到位,包工头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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