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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哪些情况下要约可以产生法律效力?

2024-11-16
1. 要约只能由特定的人提出。该特定的人希望订立合同,要约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即可以是是要约人本人,也可以是要约人的代理人。但必须明确标明要约人的名称,比如商店陈列标价的货物,就是一种要约。要约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发出的要约是无效的。 2. 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提出,并且受要约人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对于要约是否向特定的人发出,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民法有不同的要求。我国合同立法应当借鉴《公约》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要约邀请,除非提出建议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有些学者主张,受要约人可以是不特定的人,这可能会加重要约人受要约的负担。相反,如果限定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则又限制了要约人选择受要约的人的范围。因此,我国合同立法应当借鉴《公约》对受要约人的条件进行界定。 3. 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要约是希望订立合同的建议,一经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因此,要约必须明确表示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标的物的名称、价格、数量、规格、质量等要素。至于要约内容的明确程度,《公约》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货物买卖合同中,订约建议只要包括了货物品名、数量和价格三个要素,要约即告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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