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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根据1988年4月12...
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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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宪法,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大公告实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国家的总章程,适用于国家领土的全境及国家全体公民,是特定社会经济和政治文化综合作用的产物。它集中体现了一国内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比较关系,确认了革命胜利的成果,是实现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原则和国家政权组织、市民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也有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所以宪法被称为根本法和基本法。宪法除规定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外,还规定国家政权机关组织和确认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最为严格的修法程序宪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宪法之外,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法律和其他议案,则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王磊介绍,可见宪法修改审议要求更高更严。在提议宪法修改的主体方面规定得最为严格。王磊说:“根据宪法,提议宪法修改的有两个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备案审查:一切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备案审查是保证宪法实施的重要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加强宪法实施的一个重要抓手。”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法制统一是宪法规定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原则,任何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李适时表示,下一步工作中将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主动审查,加强各有关机构和部门沟通协调,建立备案审查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备案审查实效;畅通社会组织和公民提出审查建议渠道,积极回应审查建议。还将推动建立健全县级以上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充实备案审查干部队伍,提升备案审查能力。当前,地方各级政府已经普遍建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对政府和部门发布的“红头文件”进行监督,初步建立起了地方“四级政府、三级备案”的监督体系。宪法监督: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按照宪法规定,我国目前采取的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进行宪法监督的制度,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对于官员而言,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制度的重要功能在于,明确他们所掌握的国家权力的边界,明确‘我能不能行使这项权力’这项权力到底是这个机关的还是那个机关的‘等。”张翔说,宪法监督本质上是对国家公权力进行的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宪法监督就是最重要的“制度的笼子”。王锡锌表示,宪法监督制度要以现实的法治背景、环境、条件与实践为基础,分期分步骤稳步推进。要进一步明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宪法监督的对象、范围、方式等,将原则性要求具体化、程序化。“可以考虑设立宪法监督的专门机构,整合并加强监督工作队伍,明确职权及程序机制和保障机制。”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焦洪昌建议。宪法宣誓: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多位专家认为,宪法宣誓通过具体仪式营造出庄严感,让国家工作人员产生对宪法的敬畏感,让宪法思维内化于所有国家公职人员心中,牢记“权力属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公职人员只有为人民服务的义务,没有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特权。专家建议,宪法宣誓制度作为一项国家层面的重要制度,涉及的宣誓主体、具体程序、誓词内容和宣誓方式等,都要经过缜密的设计,形成统一的规范;宣誓制度的具体办法应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以彰显权威性、严肃性。
1、现行宪法: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2、四个修正案: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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