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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照下列原则设立的: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而直辖市人民政府也可以决定...
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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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直辖市、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县设立。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七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第二十二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第二十一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设立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提供以下材料: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证据等。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以下劳动争议: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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