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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是否有补偿金?

2024-12-26
张某是贵州六盘水市人,于2009年受雇到贵州玉舍煤业公司从事井下作业,合同期为5年,公司依法缴纳保险。2011年1月11日,张某在作业过程中受伤,评定为8级工伤伤残。2011年11月20日,张某被调岗至公司保卫处工作。2013年3月6日,张某提出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然而,当张某前往当地仲裁机构立案时,工作人员以“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没有经济补偿金”为由不予受理。张某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其中,38条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合同提供劳动保护或条件、拖欠工资、不交社会保险、违反法规损害劳动者利益、劳动合同无效或其他情形。 根据本案客观事实,张某受伤是因为工伤,而工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项规定中“因工伤导致本人在工作中受伤或者致残”的情形。因此,张某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该法第46条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的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必须有相关依据方能水落石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38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其中38条规定了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六种情形。根据本案客观事实,用人单位没有38条中的情形。因此,张某能否获得经济补偿金应根据38条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规定引用法律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案张某在8级工伤伤残的情况下,其有权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其所在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款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n(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n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n(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n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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