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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管辖问题发生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人身伤情鉴定意见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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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05]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并结合基层实际工作情况,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 第五章鉴定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应当对人身损伤程度和用作证据的痕迹、物证、致伤工具等进行检验、鉴定。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现场具备勘验、检查条件的,应当及时进行勘验、检查。
本规定所称伤害案件是指伤害他人身体,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办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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