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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如何承担责任的新规定,学校对此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本案的学生应为成年...
需要视具体情形而定。 1、未成年人给他人造成伤害,只有当其自身有财产时,才由其自身承担赔偿责任,且其财产不足以完全赔偿时,由其监护人补足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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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儿上初一,在学校与同学因争一张凳子发生纷争,被上课老师劝阻。下课出教室后,同学肖某打了我儿的头,并用膝盖撞击他的腹部几下。学校得知后立即将儿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腹腔积血,失血性休克”,构成重伤,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事发后,我要求学校和肖某赔偿经济损失。学校认为,学校在主观上无犯错,学校不是学生的看护人,无疏于管理,受伤是肖某的有意作为所致,不认可赔偿。肖某的家长说学校也有职责应一起赔才行。两个多月了一分钱无得到赔偿,问学校有职责吗?社区询问小组人员解答:肖某在校期间,采取暴力致你儿损伤,肖某应负主要职责。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上课老师发现学生纷争后未惹起足够重视,继而发展成学生互殴事件,学校存在管理疏漏之处,应承受相应犯错职责。由于两方都是未成年人,二人应当承受的职责由其看护人承受。通常来说,肖某的法定代理人负担70%,学校负担30%。学生伤害意外的职责,根据相关当事人的做法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此外,家长将小孩送到学校并不存在“将看护权转移给学校”的说法,学校只承受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等犯错职责;家长在维护自己小孩合法权益的同时,应做到宽容和体谅,让小孩学会宽容。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小析数学成绩不好,老师就对他罚站,用木板或教鞭打手心,老师的错误做法严重侵害了小析的人格尊严和其他合法权益。《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因此,对老师的违法行为,小析可以同父母一起向校领导或者向学校上级机关反映,要求责令老师纠正其错误做法,也可以要求对其给予行政处分。当然,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并没有规定,殴打他人必须造成轻微伤害,才可以给予治安行政处罚,而是要求殴打他人后,就要给予行为人治安处罚。拓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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