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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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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父母或者其他取得监护权的监护人,学校和老师仅具有保护其在校期间安全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具体要看具体事实,关键看学校是否有过错以及是否履行了学校的管理职责。认定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时,学校是否具有过错至关重要。确定学校过错的标准,就是对履行《教育法》规定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是否尽到了必要的注意义务。对这种注意义务的违反就是存在过错。认定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的过错,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 1.学校对学生是否具有注意义务无义务无过失。这种注意义务既包括基于、行政规章等规定而产生的法定注意义务,也包括基于有关部门颁布的教育教学管理规章、操作规程等规定而产生的一般性的注意义务,以及学校与学生家长签订合同约定的注意义务。 2.学校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了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需要指出的是注意要求的标准和范围因环境和对象的不同而不同。如小学教师对小学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比高中教师对高中生的人身健康安全的注意要求要高,因为小学生的认知能力、防范风险的能力较低,发生人身伤害的几率就高。 3.学校能否对学生人身健康安全是否尽到合理的、谨慎的注意义务如果学校不具有预见能力而无法预见,学校就无法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并采取合理行为避免损害结果的发生,因而主观上也就没有过失。
根据教育部关于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如何承担责任的新规定,学校对此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有过错才承担责任。本案的学生应为成年人,同时校方老师即便存在诬告的行为,此与该生的自杀之间也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可追究其对自杀一事承担责任的因果关系。因此在本案中对该生的自杀校方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但如校方老师在履行职务中确对该生有诬告行为,该生的近亲属有权要求校方为该生恢复名誉,并可要求校方就老师的此行为致该生近亲属精神上受到的伤害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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