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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名股东中法人负责吗

2021-11-01
如果有证据证明注册股东仅以他人名义注册,不参与公司治理,不享有真正的股东权利,不履行股东义务,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履行公司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未实际出资的名义股东不会享有基于出资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资权转让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已经向社会公布,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之间的这种私人借名行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但在其出资范围内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六条 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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