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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挂名股东会承担债务。但是挂名股东可以向隐名股东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
是这样的,公司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若申请破产还债,换句话说,要对公司进行清算,如果清算后仍有欠款无法归还,也就不用偿还了,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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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需要对债务负责。 在公司成立的情况下,隐名股东作为公司实际股东,应在显名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即与显名股东一起对公司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未成立的情况下,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实际出资者无法进行股东资格认定,隐名股东与有名股东和其他股东的关系就像合作关系一样,企业开发者(包括实际出资者和有名出资者)应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如果有证据证明注册股东仅以他人名义注册,不参与公司治理,不享有真正的股东权利,不履行股东义务,法律不会保护其作为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因为履行公司出资义务是享有股东权利的基础,而未实际出资的名义股东不会享有基于出资的公司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出资权转让权、收益权等股东权利。相反,当公司资不抵债时,由于其股东身份已经向社会公布,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之间的之间的这种私人借名行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名义股东不会享有股东的权利,但在其出资范围内存在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风险。
公司出事挂名股东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需要在认缴的出资额或者认购的股份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挂名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挂名股东,是指一方与他方约定,同意仅以其名义参加设立公司,实际上并不出资,公司注册资本均由他方投入,该不出资一方即为挂名股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条:股东禁止行为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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