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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已经确定开庭审理日期后,或者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由于出现某种法定事由,使开庭审理不能如期进行,或者已经开始的庭审无法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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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的依据是: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需要回避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关于延期审理行政诉讼法律条例如下 延期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日期后,或者开庭审理期间,因特定事由无法在原定审理日期进行审理,而推迟至第一期日继续审理的诉讼制度。行政诉讼法未规定延期审理的情形,根据审判实践经验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延期审理适用下列情形之一: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翻译人员)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未决定是否回避或新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尚未确定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合议庭成员因紧急公务或遇特殊情况不能出庭,又无人代替的; (5)因行政机关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而延期审理; (6)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的依据是: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需要回避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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