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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的依据是: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需要回避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
民事诉讼中的延期审理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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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在法院已经公布审理日期后,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进行审理,是可以要求延期审理的。那么在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中,民事诉讼当事人能否申请延期审理?下面就来告诉大家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延期审理。 如果当事人临时提出了回避申请,或者是由于特殊原因无法到庭、需要重新调查取证时以及企业应当延期的情形时,是可以申请延期审理的。
民事诉讼的延期审理的依据是: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申请需要回避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案件从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虽然适用的是不同的程序,但是案件并不需要重新立案和重新送达起诉状副本,这些工作在简易程序中已经完成,不需要而且也没有必要重复。在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后,只需要重新确定开庭日期,告知当事人合议庭组成人员,重新送达开庭传票,按照普通程序的要求进行开庭审理即可。因此转入普通程序后,案件的审理是延续的,审理期限仍应从案件立案之日起开始计算,即原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期间也应理所当然地计入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期限之中,而不应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当然,遇到特殊情况确需延长审限的,可按规定报经批准后依法延长。若案件由简易程序转入普通程序后,审限从转入普通程序之日起重新计算六个月的话,那么就会人为地将案件审限延长到9个月,就是说一件民事案件不需办理延长审限手续,也可以在9个月内审结。这显然是把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机械地隔离开来,而且与我国民诉法有关审理期限方面的规定相悖,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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