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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发放高利贷行为违反了国家的相关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以高利贷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出借资金行为法律性质问题的批复》(以下简...
上诉只是引起二审程序的开始,而不是必然会改判决,二审法院会根据你的诉讼请求,对全案进行重新审查,判决结果要根据具体情况和证据决定,理论上哪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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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高利贷罪的构成要件:1、本罪侵犯的直接对象是国家发放信贷资金和利率管理秩序。二、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数额较大的行为。3、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借款人,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者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4、本罪主观上只能由故意构成,以贷款牟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以贷还贷”是指以新的贷款归还旧的逾期贷款的行为。对“以贷还贷”的行为的定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被告在逾期无法归还的情况下,以新贷还旧贷,可以证明被告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这属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情形之一; 2、客观上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申请贷款。如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骗银行放贷; 3、被告贷款的申请用途与实际用途不一致。如申请用途是“购买原材料”,而实际用途却是归还旧债; 4、数额较大,没有归还。 相关法条: 《刑法》 第一百九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第三部分第二条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贷款诈骗犯罪是目前案发较多的金融诈骗犯罪之一。审理贷款诈骗犯罪案件,应当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单位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根据《刑法》第30条和第193条的规定,单位不构成贷款诈骗罪。对于单位实施的贷款诈骗行为,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也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符合《刑法》第224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以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罚。 二是要严格区分贷款诈骗与贷款纠纷的界限。对于合法取得贷款后,没有按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到期没有归还贷款的,不能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对于确有证据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不具备贷款的条件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获取贷款,案发时有能力履行还贷义务,或者案发时不能归还贷款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被骗、市场风险等,不应以贷款诈骗罪定罪处罚。
银行非法贷款构成非法贷款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根据法律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相关人员发放贷款的,应当按照前款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处以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前两款的规定处以罚款。关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相关金融法规,确定关系人的范围。【辟谣】非法发放贷款罪必须造成损失吗?真相:不是分析: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成立,不是必须造成损失才能成立,而是在满足其他构成要件的同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涉及数额较大的,设立非法发放贷款罪。非法发放贷款不会造成损失,但数额超过100万会被起诉,构成犯罪。【提醒】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非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对象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2、客观要件,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3、主体要件,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金融机构工作人员;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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