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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以看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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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苑某、宋某夫妇于1957年收养一女苑甲,又于1972年生育一女苑乙。2001年,宋某因病死亡,其遗产未进行分割。2008年1月,苑某因病死亡。其死亡时,遗留存款9.8万余元,其原工作单位发放了抚恤金4万余元,丧葬费800元。苑乙支付苑某医疗费和丧葬费用3万余元。苑某分别于1993、2004年出具两份自书遗嘱,载明宋某、苑某的财产全部归苑乙继承,其中1993年的遗嘱没有宋某的签字。苑甲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养父母的遗产。 法官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被继承人进了主要抚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苑某生前留有两份自书遗嘱,该遗嘱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但1993年的遗嘱没有被继承人宋某的签字,该份遗嘱的部分内容侵犯了宋某的合法权益,属部分有效的遗嘱。宋某于2001年死亡后,其遗产未发生继承,应视为苑某和两个女儿共有,而苑某于2004年所立遗嘱部分内容,又侵犯了财产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亦属部分有效的遗嘱,对于两份遗嘱的无效部分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和共有原则分别处理。宋某死亡后,应当先将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归苑某所有,另一半作为宋某的遗产,由苑某、苑甲、苑乙共同继承。苑某系与宋某共同生活的人,应适当多分。苑某应继承的遗产份额加上其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依其遗嘱由苑乙继承。抚恤金由各有权继承人共同享有,医疗费和丧葬费用按照当事人的意见先行从抚恤金和丧葬费中扣除。最终,法院判决苑乙给付苑甲2万元。
出卖人必须要有出卖房屋的实体权利,无权处分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将导致合同无效。 1、房屋的所有权人出卖房屋的:应注意审查出卖人是否与房屋产权证或者其他房屋合法来源证明文件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2、委托或代理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转让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卖的:应注意审查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卖的书面证明材料。
无权处分人签订的合同是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缺乏一定的生效要件而无效,是否生效尚未确定,必须补正后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补正的,视为无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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