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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由此可以看出,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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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分割协议无效的情形: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订立协议的,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效力应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买卖或赠与合同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善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待处分物已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回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在单一时间完成任务,不回归权利人,而是回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补偿。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应当按照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正在向处分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有人认为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和不当得利。当返还未消除权利人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主张损害赔偿。这里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权人的举证责任。第三,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取得分物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此仍有损失的,根据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这意味着侵权行为也是一般侵权权利人的责任。
1、非房屋产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 有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出卖人不是房屋的产权人,而是出卖了他人的(主要是在亲属名下的)房屋,事后又不能得到房屋产权人的同意。有的父母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的名下,又将房屋出卖,因法律明确规定,监护人非因被监护人的利益,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因而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这种情况法律上称为无权处分。 2、出卖共有房屋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共有房屋形成的原因一般是: (1)、因婚姻关系形成的夫妻共有房屋,虽然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有房屋; (2)、因继承形成的共有房屋,即房屋的所有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为二人以上,尚未办理遗产析产,其房屋产权应为继承人共有; (3)、因拆迁形成的家庭共有房屋,即依据拆迁补偿协议,被补偿人为家庭中的数人,但是回迁房登记在了其中一个人的名下,实则为家庭共有房屋; (4)、因共同出资建房、购房形成的共有房屋。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六条第四款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不得转让。出卖人因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而形成合同无效。 3、因房屋前期开发建设及销售违法无法取得合法产权的 开发商违反规划、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未能办理合法的销售手续等原因,不能办理房屋合法产权的房屋。比如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小产权”房屋,因没有办理土地征用手续,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是法律禁止上市销售的房屋。违章建筑也属于此类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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