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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是否适合作为租赁物

2024-12-17
不动产能否作为租赁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 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可能出现的无法支付租金的债务风险,以及因不动产融资租赁导致的诉讼纠纷,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无效的风险,这被称为法律风险。 显然,经营风险是导致法律风险产生的前提。换句话说,即便存在法律风险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如果承租人能够如约履行按期付租的合同义务,那么潜在的法律风险就不会发生。因此,在实务中,经营风险应该是主要考虑因素。 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法律并未作出界定。但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租赁》以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以下物品不得作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 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 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 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 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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