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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因你朋友没有跟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所以该租赁视为不定期租赁。对于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不动产能否作为租赁物,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法律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 在以不动产为标的的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可能出现的无法支付租金的债务风险,以及因不动产融资租赁导致的诉讼纠纷,可能被认定为合同无效。这些法律风险并非由不动产本身引起,而是由承租人的经营风险导致的。因此,在实务中,主要应考虑经营风险,而非法律风险。 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包括: 1. 法律未对不可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范围作出界定,但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体或限制交易的物体,如武器、国家专营产品等。 2. 如果法律规定某种物体的交易须经过特定机关的许可,未经过法律规定的审批程序之前不能成为适格的租赁标的物。 3. 根据融资租赁交易的特征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物品不得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 (1) 租赁物应是实物财产,任何形式的无形财产都不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2) 租赁物应是使用权能够从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物,如果使用权与所有权不可分离,则违背了融资租赁的交易性质,不可能成为融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3) 租赁物应是不可消耗物,能够重复使用。 (4) 租赁物不应是用于个人消费的消费品,由于目前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还不包括自然人,因此,个人消费品也不可能成为融资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租赁物必须是有形的财产,这是租赁合同的特征之一。租赁可以是动产,如汽车、机械设备、计算机等,也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但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它们都是有形的,都是能以一定的物质形式表现出来的。无形的财产不能作为租赁的标的物。这是与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特征紧密联系的。非消耗物是指能够多次使用而不改变其形态和基本价值的物。一次性使用的物品或很快就消耗掉的物品不能作为租赁物,如洗涤用品、粮食等,因为这些物品一经使用,就已丧失其自身的价值,甚至物本身已经消失了,根本不可能再要求出租人返还。因此,消耗物不能作为租赁合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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