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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管理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进行股份收购交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使股权清晰,机制...
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人、公众控制权及持股比例计算等参照《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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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公众公司收购提供服务的财务顾问的业务许可、业务规则和法律责任等,按照《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将其直接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其后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财务顾问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专业意见的,应当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收购报告书时说明延期的理由,并在15日内提交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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