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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56条什么内容?

2022-09-05
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将其直接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该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30%以下,其后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于发出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报送相关文件,聘请财务顾问出具专业意见。财务顾问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出具专业意见的,应当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收购报告书时说明延期的理由,并在15日内提交专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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