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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人、公众控制权及持股比例计算等参照《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管理办法是,非上市公众公司需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进行股份收购交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使股权清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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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明确内容是,明确非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开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进行。二是明确挂牌公司在全国股权转让系统转让的公开转让性质,非上市公众公司,股东人数可超过200人。三是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的公司管理制定原则规定,引导公司健全公司管理机制,强调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依法自治。四是在信息披露上实行层层监管,区别公开转让、定向发行的公司和股票转让给特定对象,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人的公司。在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的前提下,降低信息披露成本,加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和风险因素。五是建立非上市公司的方向发行制度,明确免除批准状况和储架发行制度。六是明确公众公司可依法进行股票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发行优先股票等证券品种。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导致其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投资者虽不是公众的,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等方式进行收购导致其间接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向中国XX提交以下文件:(一)中国公民的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二)基于收购人的实力和从业经验对上市公司后续发展计划可行性的说明,收购人拟修改、改选董事会、改变或者调整公司主营业务的,还应当补充其具备规范运作的管理能力的说明;(三)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应提供避免同业竞争等利益冲突、保持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的说明;(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五)收购人及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核心企业和核心业务、关联企业及主营业务的说明;收购人或其实际控制人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提供其持股5%以上的上市公司以及银行、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说明;(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一)财务顾问出具的收购人符合对上市公司进行战略投资的条件、具有收购上市公司的能力的核查意见;(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管辖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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