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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劳动者。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以及工资调整办法;(二)工资支...
企业与劳动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商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企业应当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企业工资指导线,结合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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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导致的,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企业工资支付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查处的企业信息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与发展和改革、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人民银行等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对拖欠工资失信企业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对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依法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劳动者的;(二)未以货币形式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未在解除或者终止时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的;(四)未如实编制工资支付表并向劳动者提供其工资清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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