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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企业应当依法制定本单位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劳动者。企业工资支付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资支付项目、标准以及工资调整办法;(二)工资支付时间、形式;(三)在工伤、、患病等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四)工资扣除事项;(五)其他工资支付内容。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导致的,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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