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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不是必须要出席破产债权人会议的。 公司破产之后都是会举办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来决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和相关的债权分配。 债权人会议的出...
财务人员不是必须要出席破产债权人会议的。 公司破产之后都是会举办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来决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和相关的债权分配。 债权人会议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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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人员不是必须要出席破产债权人会议的。 公司破产之后都是会举办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来决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和相关的债权分配。 债权人会议的出席人包括:1.债权人;2.职工和工会代表;3.管理人;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5.审计、评估机构;6.股东和政府相关部门。
财务人员不是必须要出席破产债权人会议的。 公司破产之后都是会举办破产债权人会议的,来决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和相关的债权分配。 债权人会议的出席人包括: 1.债权人; 2.职工和工会代表; 3.管理人; 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5.审计、评估机构; 6.股东和政府相关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会议。”这表明,债权人会议召开时,不仅有债权人,还有列席会议的人,列席会议的人有公开、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但无表决权,但是,列席会议的人有义务正面、完全回答债务人的询问,法律规定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列席债权人会议,这里的“必须”是指亲自参加、不得委托代理人或者指派代表参加,如果无正当理由拒绝列席债权人会议,可视为妨碍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依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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