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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公司分立的程序: 1、董事会拟订分立方案报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2、由分立各方订立协议; 3、依法办理有关审...
企业法分立的方式有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分立程序如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公司应当分割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自作出分立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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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分立有两种法定形式: 一、新设分立。新分立,又称解散分立。即将消除原公司法律主体资格,新设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在新设分立中; 原公司的财产根据每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和组合。与此同时,原公司解散,如果公司与债权人没有特别约定,原公司的债务将由新成立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二、派生分立。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也就是说,原公司的法律主体仍然存在,但是将其部分业务划出另一家新公司,在存续分立中; 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以由原公司和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以由原公司按照协议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设立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公司设立的同时设立分公司,二是在公司成立以后设立分公司。 1、设立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程序是: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公司登记机关向公司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分公司颁发《营业执照》。在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的,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经核准后,发给分公司《营业执照》。 2、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市、县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以及由公司的登记机关加盖印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分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分公司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公司取得了经营资格不得视为分公司也取得了经营资格,分公司从事该项业务,仍须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公司分立以原有公司法人资格是否消灭为标准,可分为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 1、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又称解散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割,解散原公司,并分别归入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中的行为。在新设分立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新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业务范围进行重新分配组合。同时原公司解散,债权、债务由新设立的公司分别承受。新设分立,是以原有公司的法人资格消灭为前提,成立新公司。 2、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又称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一部分财产或营业依法分出,成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的行为。在存续分立中,原公司继续存在,原公司的债权债务可由原公司与新公司分别承担,也可按协议由原公司独立承担。新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原公司也继续保留法人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的分立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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