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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所谈的问题带有很大的普遍性,从民法的原理上,物业公司既然收取了物业管理费,就应该尽职的为每一位业主管理好业主所托付的事项,而作为业主的财产...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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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按照物业管理合同,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完整履行了保安义务,并且没有失职行为,则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存在过失,则要根据过失承担责任。 保安的服务内容是负责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门户以外的公共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时,应及时报警,并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保安费不是财产保险,也不是人身保险。物业管理公司的保安工作不是保镖,也不是保管工作。如果履行了保安义务仍无法阻止损害结果发生的,提供保安服务的一方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业与业主的维修责任 根据“谁所有谁管理”的原则,业主对其所有的物业应承担维护责任;其他设施、设备依情况不同而不同: ①房屋的室内部分,即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由业主负责维修的部分如自用阳台,除自己维修外,业主也可委托有关物业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维修人员代修; ②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维修的部分为:房屋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即房屋的外墙面、楼梯间、通道、屋面、上下水管道、公用水箱、加压水泵、电梯、机电设备、公用天线和消防设施等房屋主体公用设施; ③由市政公用单位负责维修的部分为:住宅区内的水、电、煤气、通讯等管线的维修养护,由有关供水、供气及通讯单位负责,维修养护费也由其支付。但是物业管理公司与上述有关单位另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确定维修责任。 维修责任的承担: ①业主未履行其维修责任,致使房屋及附属设施已经或者可能危害毗连房屋安全及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委员会可授权物业管理公司进行修缮,其费用由业主承担;造成损失的,由业主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②人为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由损坏者负责修复,恢复原状,不能修复或造成其他损失的,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决定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与原物业服务人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届满前,业主选择续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与其续订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续聘也要由业主依法决定。 业主占专有部分面积2/3以上且人数2/3以上的,还应当经参与专有部分面积超过一半且参与表决人数超过一半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期届满后,业主未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按照民法典第948条的规定继续有效,但服务期不定期。 当然,在物业服务期届满之前,物业服务人员也面临两种选择,即同意业主续聘或不同意续聘。物业服务人愿意接受续聘的,业主也依法决定续聘的,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同意业主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七条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决定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与原物业服务人续订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届满前,业主选择续聘物业服务人的,应当与其续订物业服务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续聘也要由业主依法决定,即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专有部分占2/3以上、人数占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也要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占半数以上、参与表决人数超过半数的业主同意。物业服务期届满后,业主未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按照民法典第948条的规定继续有效,但服务期不定期。 当然,在物业服务期届满之前,物业服务人员也面临两种选择,即同意业主续聘或不同意续聘。物业服务人愿意接受续聘的,业主也依法决定续聘的,双方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人不同意业主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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