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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
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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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所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代位”是指代替债务人的地位。也就是说,代位权就是代替债务人行使债务人的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一、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债权。该债权必须符合如下条件:(1)必须是现时存在的有效的债权,债务人与第三人的债权无效时,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2)该债权不具有专属性。专属于债务人自债权不能作为行使代位权的对象,如,债务人的子女应向债务人支付的扶养费用专属于债务人,债权人不得代为行使。二、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该第三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应当符合如下条件:(1)债务人应当行使债权,如果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尚未到履行期限,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已过行使期限,若债务人不及时行使债权,其债权就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消灭或者会有其他财产上的不利。(2)债务人能够行使债权。也就是说,债务人行使对第三人的债权并无任何障碍,债务人完全可以通过自己和代理人行使债权。(3)债务人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债务人没有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但对该债权处于消极的、不行使的状态。如果债务人明示放弃对第三人的债权,债权人应该行使的是撤销权而不是代位权了。三、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必须影响到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如果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对第三人的债权并不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则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中的“怠”是指迟延、不主动、不积极的意思。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表现为债权人对其权利的漠视、不关心、不关注的态度。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提出了请求,或者已经向法院提起诉讼,则不能认为其怠于行使权利。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指不积极清收到期的外欠款,这种证据不好取得,如果有这方面的电话录音是可以作证据的,诉讼时效从你知道权利受到侵害时起算,你们如果没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时效应从对方拒付时计算,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次催款时起算的说法严格来说是不正确的,这里有一个前提,就是每次催款的间隔不能超过两年,诉讼一般需要半年时间才能一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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