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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可以代位。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为了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忽略了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利却不行使。怠于行使的表现主要是在债权期限到来后根本不主张权利或迟延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已经向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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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可以代位。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为了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忽略了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害的。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借款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贷款人可以代位。 所谓代位权,是指债务人为了保全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而忽略了对债权人以外的其他人享有的权利,对债权人有害的。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不认为债务人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情况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条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第二十一条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请求数额超过债务人所负债务额或者超过次债务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的,对超出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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