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赔偿是次要的,如果对方行为已经涉嫌侮辱诽谤,是要追究相应责任的...
最高人民法院将统一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侵害他人生命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可依照该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20年。受害人不满16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网络侵犯名誉权网上侵犯名誉权的主要形式,是在网站的主页、聊天室、网络公告牌上无中生有、凭空捏造,散布、传播虚假的某种事实,或对某种事实随意评论,败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的行为。在这样一个开放的空间随意发表言论,如果涉及他人隐私、阴私,无异于在公共场所揭人疮疤。在网上大放厥词,不但违背网络规范,而且侵犯他人的名誉权。非正常行使批评、评论的权利,也会对他人的名誉造成侵害。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利用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
司法解释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是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是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与此同时,司法解释还明确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行为的入罪标准,即“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今日公布的司法解释明确,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是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是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是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民事答辩状答辩人:xx集团地址:xx代理人:xx性别:男名族:汉出生年月:xx年x月x日职务:xx地址:xx代理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针对原告xx诉xx集团侵犯其名誉权和肖像权一案,答辩人答辩意见如下:一、答辩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xx》杂志刊登的《xx》一文是xx作家xx先生的署名文章,该文章的副标题是“xx”,该文是一边具有较强的报道性和可读性的调查报告,该文是在广泛调查的基础上,通过概括和抽象的方法成文,不是写任何一个具体的已婚女性。此文章是一篇关于都市名人的婚姻以及调查,是一篇调查报告,通过对很多漂亮女人婚姻的调查后写的一篇文章。文章中写的很清楚,文章的中的xx的“x”字和原告x的“x”字不同,而且文章中的xx是二十一岁,在酒店工作,而本案的xx并未在酒店工作过,年龄是三十多岁。对此我们可知,文章中所说的人并不是指原告。这篇文章说明并未对原告构成名誉侵权。二、答辩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所以答辩人无理由向原告赔礼道歉。三、答辩人并未侵犯原告的名誉权和肖像权,原告所受的经济损失和答辩人刊登的文章无关联性,所以不应由答辩人赔偿其损失。此致xx人民法院答辩人:xx集团xx年X月X日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470人已浏览
487人已浏览
225人已浏览
29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