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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了保守单位自身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事项,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订立保密及竞业限制条款。在合同中约定“竞业限制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23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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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制定合同条款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制定,也可以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行拟定。只要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拟定的合同,并且合同内容不违法法律法规、不违反公序良俗,当事人签订后就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定金条款作废的情形有: 1、当事人协商约定解除合同的; 2、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得合同解除; 3、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定金条款的条件或期限,自条件成就时或者期限届至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定金条款作废的情形有: 1、当事人协商约定解除合同的; 2、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使得合同解除; 3、合同中约定了解除定金条款的条件或期限,自条件成就时或者期限届至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 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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