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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死亡,要看是否是因工死亡,如果属于工伤认定范围内的,企业无需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赔偿,具体如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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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伤职工退休后因病或者事故伤害死亡的,死亡待遇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一至四级工伤职工 按当地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支付的死亡待遇,低于以下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不足差额: (一)丧葬费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个月计算;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按照死亡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发给,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三)工工亡补助金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计算,各地规定不一,如四川为上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50个月,重庆为40个月。 二、其它工伤职工 其它工伤职工因病或者事故死亡没有工伤方面的补偿。 三、基本养老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九条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丧葬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3个月2、一次性优抚(抚血费)=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3、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供养1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供养2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7个月供养3人=死亡时上年度市职工月工资*8个月4、个人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法定继承人的,转入社会养老保险基金。1997年7月16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继承。同年12月22日,劳动部办公厅发布《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办法》,对个人帐户的继承问题作了具体规定,即: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死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继承额=离退休人员死亡时个人帐户余额×离退休时个人帐户中个人缴费本息占个人帐户全部储存额的比例实际上,离退休人员死亡者基本养老金中的继承额是指其个人帐户养老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余额,而不是基本养老金的全部。死亡退休人员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在继承余额时,首先应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余额,尔后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填写《个人帐户一次性支付审批表》,经审核计算后,才可一次性领取。
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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