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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实施总量控制制度。机动车污染防治坚持控制增量、削减存量、淘汰高污染物排放机动车和车油联控的原则,对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实施总...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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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循环化工基地管委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建设、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城管委、工商、商务、城乡规划、水务、农业、林业、园林、畜牧水产等政府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大气污染防治的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区所属(园区)管委会的环保机构,承担本辖区职责,负责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监督检查、治理整改等相关工作。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负责协助上级部门实施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应当设置兼职环保人员。
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行政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行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对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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