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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二)禁止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河道整治及建筑拆除等施工工程、物料运输和堆放及其他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必须采取防治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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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依法取缔。
禁止非法河道采砂,依法取缔市区周边非法采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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