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并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严格限制向大气排放含有毒物质的废气和粉尘;确需排放的,必须经过净化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有火电、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以及燃煤锅炉,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市内五区、、正定新区、循环化工园区和鹿泉市、藁城市、、栾城县行政区域内,禁止新建储煤场煤炭经营企业,关停所有经营性储煤(配煤)场。其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取缔无环保手续的洗煤厂和煤炭经销企业;对合法的洗煤厂、煤炭经销企业进行高标准治理。
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污染源自动监控计划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建设、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配合自动监控系统的联网。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进行运行、使用、维护,并准确及时地传输监控信息和数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因维修、更换、停用、拆除等原因影响设施正常运行情况的,排污单位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137人已浏览
834人已浏览
8,737人已浏览
1,79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