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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企业法人的风险有: 1、由于企业法人对外代表的是公司,公司信誉形象受损的,会对法定代表人产生影响; 2、公司犯罪的,如果法定代表人是直接负...
隐名股东对第三人的法律风险:1。隐名投资协议无效,隐名股东不享有投资权益;2、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益需要诉讼;3、隐名股东不能以名义投资者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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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如果是名义股东的法律风险的话,一般来说既然已经查实两位股东是为别人代持的,则应当由实际股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这种说法的错误的,名义股东和实际出资人之间的股权代持协议只能在协议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名义股东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实际出资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股东会僵局产生原因有两种,一种是股权设置畸形,股东股权均衡,导致双方各占50%,形成了股东之间只能完全同意或者无法决议;另一种是股东在章程中设定了更高的表决比例要求,使一些拥有较高比例的股东的对立也能够形成股东会僵局。当然,一些公司股东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漠不关心,长期不出席股东会,导致股东达不到召开的法定条件,也会形成股东会僵局。
名义股东面临的风险有: 1.如果股份代持协议无效,并且名义股东不愿成为该公司的实际股东并且也没有出资能力的时候,对于名义股东也是一件非常麻烦的事情。 2.实际出资人出资不到位,可能会被公司债权人或其他股东追索。 这里的出资不到位可能有几种情况,一种是实际出资人违背约定不愿继续出资,一种是实际出资人发生客观变化而丧失继续出资的能力。 3.如果双方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实际参与公司管理,那么,如果其行为违反公司法规定而被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主张权利,那么,名义股东很可能被牵涉其中。 4.其他可能出现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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