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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合并有哪些法律风险?

2021-11-21
根据《公司法》,我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僵局一般出现在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形式中。公司的经营是通过其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进行的。有限责任公司一般通过股东大会。公司不仅是合资的产物,也是合资的产物。由于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和观念冲突,在一些问题上往往不一致。当股东之间出现严重的情绪冲突时,阻碍公司经营的情况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导致公司无法形成决议,公司经营陷入僵局,使公司陷入泥潭。一般来说,股东僵局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上述股权设置异常,股东股权平衡,双方各占50%,股东之间只能完全同意或无法决议;另一种是股东在章程中设定了更高的投票比例要求,使得一些比例较高的股东之间的对立也能形成股东僵局。当然,一些公司股东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对公司漠不关心,长期不参加股东大会,导致股东大会达不到法定条件,股东僵局。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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