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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法律风险,主要表现为: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 3、被显名股东恶意损害权利; 4、协...
隐名股东是投资者以他人名义持有并享有自己权利的公司股份。隐名股东因各种原因无法确认其明显股东的身份。事实上,他们履行了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或认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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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风险包括合同起草风险和法律风险。第一,合同起草的风险主要是代理协议的起草是否完善。如果不完善,很容易产生纠纷;二、法律风险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股东地位不被认可。由于公司股东以工商登记为准,如果不记录实际股东的姓名,实际股东的地位在法律上是不被认可的,这为股东行使权利设置了障碍。二是代表股东恶意损害实际股东权利,如擅自出让股权或滥用表决权。第三,隐名股东需要通过代理人行使股东权利。如果代理协议不明确或者代理人不守信用,股东权利的行使得不到保障;第四,由于代理人自身原因,诉讼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以其名义执行代理股份。第五,代持人意外死亡的,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可能涉及继承的法律纠纷。
1、无法证明自己和显名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是合同关系,但是如果两者之间未订立书面合同又不能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或者虽有书面合同但约定不明确,将很难确定显名股东是否有违约行为,这将使隐名股东可能失去对投资的控制权,或者很难约束显名股东的行为。 2、股东地位不被认可法律所认可的股东是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作为实际股东的地位是不被认可的,因而一般情况下隐名股东无法亲自行使股东权利。
1、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所以股权代持协议只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之间有效,对第三人没有法律效力。隐名股东不能要求第三人返还股权,只能追究显名股东的违约责任。 2、即使显名股东的人品特好,亦不能保证其完全遵守股权代持协议的约定。 3、人有旦夕祸福,如果显名股东不幸去世,他的继承人要求分割他名下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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