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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裁、遏制出卖人的恶意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出卖人具有所列的两种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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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且要求卖方赔偿因为其违约给买方造成的损失。在合同中有违约条款的按照违约条款处理;没有违约条款的就买方因此遭受的房屋差价损失、转售利益损失等可得利益损失进行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房屋买卖卖方违约,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合同。如果卖方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出卖人具有所列的三种欺诈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条件下,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根据《》第五十六条和第九十一条规定,无效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后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所以,在合同被确认无效、被撤销或者合同解除后,买受人也就不可能再取得合同中约定的房屋,只有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解除的情况下,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提出的出卖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才有可能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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