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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制裁、遏制出卖人的恶意违约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在出卖人具有所列的两种恶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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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购房合同欺诈之一:虚假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开发商发布虚假的广告信息,无疑是以虚假信息诱使对方作出意思表示的欺诈行为。开发商交付的房屋达不到合同或者广告中承诺的事项的,应当认定为欺诈。 2、购房合同欺诈之二:商品房开发证照不全且没有告知消费者开发商没有依法取得开发工程所需的各种证照且没有如实告知消费者,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又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不仅违反了房地产开发和销售的有关行政法规,同时因没有履行自己的告知义务,也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3、购房合同欺诈之三:房屋面积缩水考虑到建设工程施工过程的复杂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设定的3%的误差允许值,对于短少面积超过允许值范围的,应当认定为构成欺诈。 4、购房合同欺诈之四:商品房因施工或装饰材料等引起的质量纠纷这种行为不仅造成房屋及装修质量低劣,使买卖双方的利益明显不对称,消费者受到巨大的利益损失,严重的还可能影响到住房的安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行为,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因此,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关于"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规定,对纳税人向对方收取的装修及安装设备的费用,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买房子是件大事,一不小心,就有可能被开发商欺骗,掉进坑里。所谓商品房欺诈,是指开发商利用信息不对称或者向买受人隐瞒与房屋有关的重要信息,导致买受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购买商品房,但利益遭受损失的情况。常见的情况是一房二卖,擅自抵押出售的房屋,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事实。商品房是一种特殊的商品,目前还没有明确确定欺诈是否适用于双倍或三倍赔偿。但可适用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支持的不超过一倍,也就是说是两倍。遇见商品房欺诈时,购房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不超过已付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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