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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况申请国家赔偿是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时一起提出赔偿请求,由法院作出判决,当然也是可以先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等到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再提...
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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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拆房屋国家赔偿太少的话,公民可以通过提起行政赔偿程序来获得救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征用侵犯公民合法财产权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要求赔偿时,既可以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2、《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主要有两种补偿方式:一是市场价补偿安置,即按照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被拆迁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货币补偿或者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二是异地产权房屋安置,即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或被拆迁房屋承租人以原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拆一还一”的基础上,再增加地段级差面积,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第三十二条(拆迁补偿安置方式)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价值标准房屋调换);拆迁居住房屋,还可以实行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以下称面积标准房屋调换)。拆迁用于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房屋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由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按照本章规定进行选择。实行房屋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两处以上经区、县房地局审核的安置用房,供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选择。第三十三条(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拆迁居住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应当根据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和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确定。执行本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规定时,适用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和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市场单价为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低于最低补偿单价标准的,按最低补偿单价标准计算。最低补偿单价标准,为被拆除房屋同区域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本条所称的单价,是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价格。已购公有居住房屋上市交易的平均市场单价,由各区、县政府按其划定的区域范围定期公布。价格补贴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建委、市房地资源局制定。第三十四条(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差价结算)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的,应当按照本章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结算差价。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非法拆迁的,应当予以赔偿。《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规定,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被征用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要求国家赔偿的,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受害人可以对不赔偿的决定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机关非法强制拆除原告房屋时,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行政赔偿时,赔偿标准不得低于原告按照征收补偿计划获得的征收补偿标准。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原告按照征收补偿计划要求赔偿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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