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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行政违法拆迁的应当赔偿。《国家赔偿法》第4条第3项规定,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2、请求国家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或者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一并提出赔偿请求。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不赔偿决定,受害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3、这类案件,建议先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因为国家赔偿的前提是征收、征用、拆迁行为违法,所以应当先确认相关拆迁行为违法,而确认拆迁行为违法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请求的事项,同时,因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中,主要举证责任在被申请人(被告),只要被申请人(被告)不能证明其拆迁行为合法,那么就是违法的,显然,这更有利于受害人维权。
1、一般情况申请国家赔偿是在申请复议或者诉讼时一起提出赔偿请求,由法院作出判决,当然也是可以先确认强拆行为违法,等到法院判决确认违法后,再提出赔偿要求,在收到赔偿请求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对赔偿金额有异议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被拆迁人提出国家赔偿请求,递交申请书,申请书中标明被拆迁人的情况、提起申请的要求、申请理由,后审判庭或赔偿委员会审理案件,作出是否赔偿的判决。 3、房屋的价值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中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评估前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查,这也就是说应该按照房屋实际面积为补偿标准。 室内物品和装修的损失根据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赔偿、补偿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被征收人未对屋内的物品进行清点登记,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搬迁、临时安置费同样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房屋价值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等。刚才所说都是被强拆、偷拆造成的损失,被拆迁人都可以申请上述赔偿。
1、房屋被合法强拆根据房屋价值的损失、被埋物品及房屋装修的损失、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等方面的内容确认赔偿数额。 2、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3、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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